民间借贷中对违约金的条款效力问题-【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5 20: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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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硅酸盐厂家
借贷网讯 在民间借贷中,延迟还款,或是故意拖延,这些造成还款日期不能正常进行的事件都应该为其错过的事件承担后果吗?
本文为您讲述这样一桩案例,2007年6月2日,被告吴X向原告徐X借款5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如果吴X到期不还将承担借款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后吴X未按期还款,徐X经多次催讨无果,于2007年8月5日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X返还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吴未答辩。
对于违约金问题,以及它的效力问题,我们从法律方面来解析。要确定民间借贷违约金的效力,必须要对违约金的性质即违约金是补偿性还是惩罚性,进行分析。我国法律对违约金性质的界定体现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对于违约金的数额还是有不同的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法院对违约金的数额不宜主动调整,但民间借贷合同却另当别论。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法院对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违反民法公平原则或者有放高利贷规避法律嫌疑的,可以主动进行审查。在具体方式上,法官可以充分利用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对违约金数额的高低享有合法的请求变更权,由其来决定利益的取舍。这样可以很好的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公正原则的矛盾。
借贷网提醒您:及时还款,以免产生违约金问题,为您带来更多的麻烦。